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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8-07-12 浏览次数:850

为加强安徽两淮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集团公司)固定资产管理,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,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 适用范围

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成员公司及其子公司、分公司。

第二条  固定资产的标准

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,为生产商品、提供劳务、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,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、单位价值为2000元及以上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。

 第三条  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及管理范围

(一)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安全质量部。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,先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请购报告,经公司经理和集团分管副总经理签批后,交安全质量部提出相关意见。2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,同意购置后由集团公司下发相关批复,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批复、采购合同、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固定资产验收单等依据入账。重大资产购置按《安徽两淮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办法》规定办理。

(二)集团公司本部实行固定资产统一购置。各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,先提出固定资产请购报告,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签批后,报总经理审批,交安全质量部,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购置。

(三)集团公司下属公司(包括子公司、分公司)购置固定资产,2万元以下(含)的固定资产购置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,由公司自行比价采购;2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(含)的固定资产购置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、总经理审批,由安全质量部会同公司共同采购;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、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,由招标小组、安全质量部、公司共同采购。

(四)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按属地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责任管理,确定责任人。固定资产购入后,由具体采购部门填制“固定资产验收单”,交使用部门和安全质量部等签字。“固定资产验收单”一式三联,第一联为资产管理部门联,由安全质量部留存记账;第二联为财务联,由财务部门留存记账;第三联为使用部门联,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。

(五)固定资产应定期维修和保养,其中机器、设备由公司生产部门负责维修和保养,仪器、仪表等由公司技术部门负责维修和保养,房屋建筑物、运输工具、办公管理用品、空调、消防器材、复印机、打字机、传真机、声像设备、照相器材等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维修和保养。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;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,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。

第四条 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

(一)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。

(二)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设备的清点,保证账、卡、物三相符。

(三)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,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,建立固定资产档案,经批准后办理验收、调拨、出租、出售、报废、封存、启用等事项。

(四)严肃财经纪律,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擅自赠送、变卖、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,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制止,制止无效的上报总经理,严格追查责任,视情节给予处罚。

第五条  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职责

(一)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。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,各项目部要设置设备管理员,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、保管、维护的责任人。

(二)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,确保设备的完好、清洁、润滑和安全使用。

(三)固定资产的购置、调出、报废等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资产管理部门,未经总经理批准,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。

(四)办公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,要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,做到账物相符。

(五)根据本单位设备使用情况,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。

第六条  固定资产的转移

(一)凡列入公司账目的固定资产未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擅自调拨、借出和出售。

(二)经集团总经理批准,同一法人公司内部分公司之间设备的调拨,必须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,同时由调出、调入公司的双方经理及经办人签字后,由财务部办理转账手续,相关人员进行账、卡、物的交接。

(三)分公司内部之间的设备临时借用,须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;外单位临时借用须经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。

(四)公司对外出售固定资产,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,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公司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、折余价值、新旧程度按质论价,原则上固定资产的出售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。房屋、建筑物的出售经评估按公允价。重大资产处置按《安徽两淮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办法》规定办理。

第七条  固定资产的出租

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外出租固定资产,出租固定资产时,先由公司提出出租申请,公司经理签批后,交安全质量部提出相关意见,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。公司应根据合同认真履行、落实合同条款,及时收回租金。有现金收款的必须及时交到公司账户,并把交款单送到财务部门入账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租金收入。

第八条  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封存

(一)固定资产报废,先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,公司经理和集团分管副总经理签批后交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,安全质量部会同财务部、监察审计部实际调研后提出相关意见,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复后,办理报废手续。

(二)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:

1.超过使用年限,主要结构陈旧,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,耗能高,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。

2.不能动迁的设备,因政府拆迁或其他原因改变必须拆除的。

3.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。

4.绝缘老化,磁路失效,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。

5.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,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。

6.因技术进步,设备落后被自然淘汰,且无法改进、出售的。

(三)凡经批准报废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,资产管理部门与分公司要及时作价处理。处理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,有变价收入的要上交财务部门入账。

(四)凡停用半年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封存、保管。

(五)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,由使用单位填写启封单,报资产管理部门,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。

第九条  固定资产的清查

为保护固定资产安全与完整,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、盘点,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,查明有无丢失、毁损或未列入账的固定资产,保证账实相符。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、盘亏,要查明原因,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情况,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,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复后,作相应的账务处理,资产管理部门对台帐内容进行更新。对盘亏和不合理毁损的固定资产,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十条  附则

(一)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。

(二)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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